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业企业的综合素质和管理水平,促进我市建筑业企业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建筑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优秀建筑企业、优秀项目经理活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在市建筑行业非公党委和市社会组织党委及协会党支部领导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开展。
第三条 淮南市优秀建筑企业、优秀项目经理评选活动,在市建设主管部门指导下,每年评选一次,由市建筑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淮南市优秀建筑企业、优秀项目经理评选,由符合条件的会员企业自愿申报。向上级协会推荐评优的,原则上从获市优名单中推荐。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淮南市优秀建筑企业的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接受地方各级党组织的领导。建立党的基层组织的,评审时予以适当加分。
2、评选年度为淮南市建筑业协会正式会员单位;
3、遵章守法,依法经营,严格执行行业自律公约;
4、企业有明确的发展战略和经营方针,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处于全市建筑行业的先进水平;
5、建立了质量安全保证体系,通过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6、参评年度至少有一项竣工项目(单体或标段工程造价不低于500万元),并一次性验收合格;
7、评选年度正常纳税,纳税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8、遵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支持协会工作,按时缴纳会费,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9、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与评选:
1、评选年度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2、评选年度因违纪、违法行为受到不良记录通报或不良记录期未满的;
3、因拖欠农工资行为造成群访事件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淮南市优秀项目经理的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
1、能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政治站位高;
2、所在企业必须是淮南市建筑业协会正式会员单位;
3、遵章守法,清正廉洁,恪守职业道德;
4、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5、近三年内至少有一项竣工验收合格项目,且单体或标段工程造价不低于500万元;
6、担任项目经理三年以上,具有二级(含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职业资格;
7、施工现场管理好,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参评:
1、近三年所负责施工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2、评选年度因违纪、违法行为受到不良记录通报或不良记录期未满的;
3、评选年度所负责施工项目,因拖欠农工资行为造成群访事件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九条 申报淮南市优秀建筑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1、淮南市优秀建筑企业申报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3、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文件复印件;
4、评审年度财务报表;
5、参评年度纳税证明材料;
6、参评年度竣工项目合同(协议)、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7、企业近三年度获各级政府(部门)所颁发的优质工程奖、安全标化工地等表彰文件知书复印件;
8、建立基层党组织的,提供建立党组织批准文件和活动记录复印件;
9、近三年企业(项目经理)在诚信和各类社会荣誉等方面的奖励证书复印件;
10、社会公益捐赠证明材料复印件;
11、报刊订阅单复印件。
第十条 申报淮南市优秀项目经理应提供以下资料:
1、淮南市建筑企业优秀项目经理申报表;
2、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和注册建造师证书复印件;
3、近三年负责施工工程(至少有一项)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4、近三年担任施工工程项目经理(与合同约定相同)的任职文件复印件;
5、近三年至少有一项负责施工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括合同)复印件;
6、近三年获得市级以上优质工程奖和“安全标化工地”等表彰文件、证书复印件。
第十一条 申报资料一式一份并装订成册,材料内容完整,真实可靠。
第四章 评审与表彰
第十二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申报材料受理登记。
第十三条 每年评审,均成立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组由5-7人组成,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中组长、副组长,由会长商秘书长指定。
评审专家对每一份申报材料,就申报表内容与附件材料的一致性进行逐项审核,并确定相应分值和所得总分。
第十四条 评审结束后,秘书处负责按总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
第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议根据专家审核情况,研究确定拟表彰名单,报市住建局审核。
第十六条 经市住建局审核同意后,在淮南市建筑业协会网站和微信工作群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七条 至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由协会印发表彰文件,并颁发获奖荣誉证书。
第十八条 对经举报查实,有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荣誉称号的,取消荣誉称号,收回证书,五年内不得申报参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根据评审年度具体情况,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可以对评审条作件、评分细则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 每年评选表彰控制名额,由会长办公会议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会员规模确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淮南市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淮建协【2022】4号《淮南市优秀建筑企业、优秀项目经理评选办法》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