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淮府办(2020) 4号) ,现将淮南市城乡建设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和办事指南公布如下:
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开具单位 |
备注 |
1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二级)核定、年检(延续) |
社保证明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三)企业资产负债表;(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五)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七)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企业提供承 诺书,注明 验 证 方 式 |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申请事项名称:
证明事项名称: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承诺人)
姓名(或单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受理单位
名称: 联系方式(政务窗口电话):
二、受理单位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二)证明用途:
(三)设定证明依据:
(四)证明的内容:
(五)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证明内容中提出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受理单位(或审批单位) 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撤销已经获得的行政许可,……
三、申请人承诺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并理解受理单位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已符合受理单位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受理单位(公章):
日期: 日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受理单位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说明:当受理机构与审批机构不一致时,本告知承诺书由审批机构授权受理机构代为答章,并代为履行告知义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二级、三级)办事指南
一、主管科室
勘察设计与房地产资质管理科
二、改革内容
根据安徽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要求,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三级(包括延期、核准、到期重新核定)实施告知承诺制,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二级)”事项的审批层级,由省级下放至市城乡建设部门。企业选择告知承诺方式,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照告知承诺书要求提交有关材料的,许可部门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三、法律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
四、许可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三)承诺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资质申请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五、材料要求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表;(在线填写)
(二)企业承诺;(在线填写)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共享获取)
(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股东单位营业执照及自然人(股东)身份证;
(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公司)章程;
(六)法定机构出具的企业最新审计(资产负债表)报告;
(七)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确定企业董事长、董事、监事的董事会决议或证明文件;
(八)企业“财务、统计、工程”等三师的任职文件;
(九)企业专业管理人员相关证明材料;
(十)已竣工项目《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样本复印件;在建项目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材料;
(十一)母公司与子(项目)公司的股权(投资)占比关系 证明材料(调用项目公司业绩的提供项目公司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经工商备案的章程和工商出具的变更登记情况表等材料)。
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房地产资质的企业,对以上第三项至第十一项材料中的全部或者部分,可以承诺自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提交;申请表、企业承诺应当在申请资质核准时在政务服务网上填写提交。以一般方式申请资质的房地产企业,应在申请前提交上述材料。
六、程序环节
申请企业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在企业提交申请后,许可部门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对于以一般审批模式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二级及以下)的,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资质标准进行审查,按照原有办事流程进行审批。有关办事指南、申报流程和材料清单等,可通过安徽省(市、县)政务服务网或部门网站查阅。
七、监管措施
(一)对于选择告知承诺方式获得资质的申请企业,自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未提交许可部门告知的有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许可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许可部门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3个月内组织核查,发现被许可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并将被撤销许可的信息作为不良信息记入企业不良信用档案,在该不良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或者信用修复前,该企业不再适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二)对于选择一般审批模式获得资质的,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原有监管模式进行事中事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