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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建设局前来我会召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座谈会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8-30  浏览量:0  返回上一页

市城乡建设局前来我会召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座谈会

 

    2019年8月28日下午,市城乡建设局,市建管处前来我会,组织我会部分会员单位,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举行座谈会。会议由市城乡建设局黄文科长和协会李辉会长(淮南建工董事长)共同主持。市建管处片坤、纪鹏,顾元辛(寿县建筑业协会会长)、王吉流(安徽相智总经理)、段述奎(安徽祥奎董事长)、崔龙森(淮南市政总经理)副会长,协会秘书长霍玉明,部分会员单位负责人参加了座谈会。

会议认真研读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然后围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认真讨论。大家一致认为,出台条例,对于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规范建设方、施工方(用工单位)对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义务和责任,加强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均具有重要意义。

 在讨论中,大家对征求意见稿也提出了一些修改建议。一是鉴于农民工的流动性很大,对农民工的守约行为作出相应的规范,主动离职或提前解除合同,应提前书面告知。二是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时,首先应分清原因,明确责任主体。属于建设方未按合同规定按时支付工程款而造成的拖欠,应追究建设方的责任。在这方面,条例草案虽然也有表述,但力度明显不够,不像对施工方说的那么理直气壮。三是对政府(包括政府部门)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施工方催不得、告不起,还要求施工方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有些企业因此而被拖垮。建议条例明确: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落实和支付,由上一级政府监管。政府(包括政府部门)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应与对待施工企业一样,将主要负责人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四是无论民间投资项目还是政府投资项目,都必须落实投资资金,并设立该项目资金专户。发放施工许可证的机关,必须验证银行出具的资金到户证明(向银行函证)。该专户资金只能向签订合同的施工方拨付资金,向施工方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拨付资金的,必须经发放施工许可证的机关书面同意。银行未见发放施工许可证机关书面批文而向施工方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拨付资金的,由银行负责追回,追不回的,由银行足额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