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和开展2018年度全国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文号:建协〔2018〕18号 发布时间:2018-10-16 浏览次数:10831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施工行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本会单位会员、有关分支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更加科学、规范地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我会对《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建协〔2015〕4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我会按照新修订的办法开展2018年度全国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愿申请、行业协会或有关单位推荐、专家评审的办法。
二、请参评企业按照《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第十一条和十二条的要求提供有关纸质材料和光盘资料。
三、对参评企业的考核期为2015年至2017年,其中对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的考核期为2015年至发布时。
四、对通过评价的企业,将颁发“全国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证书。
五、此次申报不收取任何费用。
六、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11日。
联系单位:中国建筑业协会会员管理部
联系人:安 静
通信地址:北京市中关村南大街48号九龙商务中心A座704
邮政编码:100081
联系电话:(010)62135075
传真:(010)62135023
中国建筑业协会
2018年10月9日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增强行业信用意识,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遵循为企业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和自愿、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成立全国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研究制订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工作方案。
(二)研究起草中国建筑业协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文件,包括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
(三)具体组织实施全国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评价工作。
(四)指导分支机构开展专项信用评价工作。
(五)研究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国建筑业协会会员管理部,是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组织信用评价具体工作。
第三章 信用等级标准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包括企业基本素质、经营能力及财务指标、管理指标、竞争力指标、市场行为指标等内容,按照《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指标》(见附件1)评分,其中市场行为指标按照《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2)进行评分。
不良行为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并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三等五级。
AAA级:信用很好。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很高,各项指标优秀,企业素质很高、诚信意识很强、经营状况很好、履约能力很强、社会信誉很好。
AA级:信用良好。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高,各项指标优良,企业素质高、诚信意识强、经营状况好、履约能力强、社会信誉好。
A级:信用较好。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较高,各项指标良好,企业素质较高、诚信意识较强、经营状况较好、履约能力较强、社会信誉较好。
B级:信用一般。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一般,各项指标一般,企业素质一般、诚信意识一般、经营状况一般、履约能力一般、社会信誉一般。
C级:信用差。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差,各项指标落后,企业素质低、诚信意识淡薄、经营状况不良、履约能力弱、社会信誉差。
第八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划分标准为:
AAA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且评价期内不得发生《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中单项为10分的不良行为;
AA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80(含)—90分,且评价期内不得发生《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中单项为10分的不良行为;
A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70(含)—80分,且评价期内不得发生《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中单项为10分的不良行为;
B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60(含)—70分;
C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60分以下。
第四章 评价实施
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在中国建筑业协会团体会员和单位会员中组织实施。其中,A、AA、AAA级信用企业评价采取层级组织的方式。
团体会员中的市(区、县)建筑业协会可作A级信用企业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
团体会员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可作AA级信用企业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
团体会员中的有关行业建设协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和有关单位可作A、AA级信用企业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
有关单位是指没有成立建筑业(建设)协会,并与中国建筑业协会商妥的归口本系统申报企业的单位。
中国建筑业协会负责全国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
第十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的全国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评价的对象是,中国建筑业协会单位会员并取得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一级以上(含一级)资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对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不进行信用评价。
第十一条 全国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评价的程序是:
(一)申报企业按照全国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网上申报流程(见附件3)操作,填报相关数据,扫描上传相关证书,打印《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申请表》(见附件4)。
(二)申报企业将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申请表》及电子材料(以光盘形式提供,内容详见第十二条)报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或有关行业建设协会审核盖章。
(三)申报企业将审核盖章后的《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申请表》及电子材料报送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四)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计算出分数。
(五)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评审会,对分数为90分(含)以上的申报企业进行审定,并在中国建筑业协会官网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六)对于公示期满且没有异议的,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向社会公布参评企业信用等级,并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 申请AAA级信用评价的建筑业企业应当提供以下电子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申请表。
(二)企业简介(历史沿革、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企业诚信建设及成效等)。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认证证书、获奖证书等扫描件。
(四)企业最新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合同、设备、材料采购、劳资、信用管理等规章制度的目录及文号。
(五)企业发展战略、技术创新规划或技术创新措施。
(六)近3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第十三条 参评企业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应接受必要的现场调查和验证工作。
第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考核期为申请年度的前3年。
第十五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的全国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评价结果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如果企业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中国建筑业协会可取消其信用等级,并在中国建筑业协会官网予以公布。
全国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评价结果有效期满后,企业可申请复评,重新确定信用等级。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均有权向中国建筑业协会投诉。
第十七条 参评企业在申请信用评价过程中,不得有行贿、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如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对已获得信用等级的,取消其信用等级并予以公告,且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因虚假申报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引发纠纷的,由参评企业及其有关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参与信用评价的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于有影响评价结果公平、公正行为的人员,中国建筑业协会应当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参加信用评价工作资格等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3月23日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建协〔2015〕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指标
2、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3、全国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网上申报流程
4、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申请表
附件1: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指标
评 价 内 容 |
主 要 评 价 指 标 |
标 准 |
分 数 |
评 分 办 法 |
一、基本 素质 15分 |
1、企业资质等 |
取得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且在有效期内 |
3分 |
取得相应证书且在有效期内、近三年安全生产许可证连续取得无断档者得3分。近三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未连续取得者不得分 |
2、公司组织机构及各项规章制度建设 |
组织机构健全、合理; 规章制度完备,运行有效 |
7分 |
组织机构健全、合理,职责明确;各项规章制度严谨、健全,能认真执行并持续改进者得7分。质量、安全、合同、财务、设备、材料采购、劳资等管理制度,每缺少一项减1分,减完为止 |
|
3、管理体系建立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
3分 |
获得国家认可的认证证书,实施效果良好,能持续改进者得3分。缺一项不得分 |
|
4、管理、技术人员专业结构配置 |
配置齐全、合理,符合相应资质要求 |
2分 |
最高资质等级对应的一级注册建造师少于9人者不得分;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少于30人者不得分;大专以上学历者占职工总数(不含劳务队伍)大于40%者得1分;大专以上学历者占职工总数(不含劳务队伍)每降低5%减0.5分,减完为止 |
评 价 内 容 |
主 要 评 价 指 标 |
标 准 |
分 数 |
评 分 办 法 |
二、经营能力及财务指标 20分 |
1、企业净资产 |
符合相应的资质标准 |
5分 |
达到相应的资质标准得5分,否则不得分 |
2、资本保值增值率 |
大于或等于1 |
5分 |
资本保值率大于或等于1者得5分,否则不得分 |
|
3、净资产收益率 |
大于(等于)8% |
5分 |
净资产收益率大于(等于)8%者得5分,每减低1%减1分,减完为止 |
|
4、资产负债率 |
小于(等于)80% |
5分 |
资产负债率小于(等于)80%者得5分,每增加5%减1分,大于90%者不得分 |
评 价 内 容 |
主 要 评 价 指 标 |
标 准 |
分 数 |
评 分 办 法 |
三、管理指标15分 |
1、工程质量管理 |
工程质量合格率100%;无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质量事故 |
3分 |
工程质量合格率低于100%者不得分;每发生一起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质量事故者减1分,减完为止 |
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 |
无生产安全较大事故发生;企业建立文明施工的标准、监督、考评制度;无环保、卫生、治安、消防等部门的重大处罚 |
3分 |
发生生产安全较大事故者不得分;企业未建立文明施工的标准、监督、考评制度的不得分;每受到一次环保、卫生、治安、消防等重大处罚的减1分,减完为止 |
|
3、劳资管理 |
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照规定为劳动者建立保险制度,不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 |
2分 |
每发生1人次未签订劳动合同或未投保的,扣0.5分,减完为止。因劳资纠纷发生影响重大的群体事件且负有责任者,不得分 |
|
4、材料采购、构配件管理 |
材料采购、构配件检验验收制度健全 |
2分 |
有材料采购、构配件检验管理制度和专门的检验验收机构,记录真实、完整者得2分。无专门机构者不得分;无管理制度,检验、试验记录不完整、不真实者不得分 |
|
5、人力资源管理 |
职工继续教育经费占企业总产值比率大于0.5%;建立职工绩效考核与激励制度;企业成立劳务公司 |
3分 |
职工继续教育经费占企业总产值比率大于0.5%,建立合理有效的职工绩效考核与激励制度,企业成立劳务公司者得3分。每一项不合格减1分,减完为止 |
|
6、信息化管理 |
建立办公自动化系统及单位网站,信息发布及时、有效 |
2分 |
建立办公自动化系统及单位网站,信息沟通渠道顺畅者得2分。缺少一项减1分 |
评 价 内 容 |
主 要 评 价 指 标 |
标 准 |
分 数 |
评 分 办 法 |
四、竞争力指标20分 |
1、企业发展战略 |
建立企业发展战略 |
3分 |
建立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科学,目标明确,且有支撑保障体系者得3分。无企业发展战略者不得分 |
2、技术与管理创新规划 |
有技术创新规划或年度技术与管理创新措施,有技术开发机构 |
4分 |
有技术创新规划、年度技术创新措施、技术开发机构者得4分。每缺少一项减2分 |
|
3、研发经费投入 |
研发经费投入占企业总产值大于0.5% |
4分 |
研发经费投入占企业总产值大于0.5%者得4分。每降低0.1%减1分 |
|
4、技术与管理创新成果 |
有科技进步奖、工法 |
4分 |
近3年曾获得省(部)级工法者得4分,没有者不得分。近3年曾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国家级工法者,另加2分 |
|
5、标准化工作 |
企业具有科学严谨的技术和管理标准,并得到有效实施;参与过省(部)级或省(部)级以上标准的制订 |
5分 |
无科学严谨的技术和管理标准者,减3分。近3年未参与省(部)级标准的制订者,减2分。近3年参与过国家标准制订者另加3分 |
|
6、加分项 |
鲁班奖;省级诚信企业;抗震救灾、公益助学、社会救助等相关奖项 |
|
近3年获得鲁班奖者(仅限承建单位)加3分;近3年获得省级诚信企业者加1分;近3年获得抗震救灾、公益助学、社会救助等相关奖项者加1分 |
|
五、市场行为 指标30分 |
具体指标见《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附件2) |
|
30分 |
市场行为指标得分=(100—企业因不良行为累计记分)*30% |
注:本表所称生产安全较大事故,是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的“造成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含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附件2:
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行为类别 |
序号 |
不 良 行 为 |
记 分 标 准 |
资
质 |
1 |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
10 |
2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
10 |
|
3 |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
10 |
|
4 |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
2 |
|
5 |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企业资质证书》 |
10 |
|
6 |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管理和作业人员持证率未达到100%的 |
持证率每降低10%记5分 |
|
承 揽 业 务 |
7 |
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的 |
10 |
8 |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
10 |
|
9 |
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
10 |
|
10 |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
10 |
|
履 行 合 同 |
11 |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
10 |
12 |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
10 |
|
13 |
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分包商及材料商工程款的 |
5 |
|
14 |
对分包单位不进行监督管理的 |
5 |
工
程
质
量 |
15 |
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10 |
16 |
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
5 |
|
17 |
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 |
5 |
|
18 |
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
5 |
|
19 |
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 |
3 |
|
20 |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
5 |
|
工
程
安
全 |
21 |
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
10 |
22 |
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
5 |
|
23 |
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
10 |
|
24 |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虽经安全教育培训而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
5 |
|
25 |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
5 |
|
26 |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
5 |
|
27 |
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
2 |
|
28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
10 |
|
工
程
安
全 |
29 |
违法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
5 |
30 |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做出详细交底的 |
4 |
|
31 |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
2 |
|
32 |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
2 |
|
33 |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
2 |
|
34 |
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
2 |
|
35 |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
10 |
|
36 |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
10 |
|
37 |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
10 |
|
38 |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
2 |
|
39 |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或操作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的 |
10 |
|
40 |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或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
10 |
工 程 安 全 |
41 |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每发生一起较大事故记10分,每发生一起一般事故记5分 |
42 |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
10 |
|
43 |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或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
10 |
|
44 |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接受转让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10 |
|
劳动者权益 |
45 |
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 |
记3分;总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造成集体上访事件,影响恶劣的记10分 |
46 |
企业与劳动者发生劳动合同纠纷,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 |
每发生一起记1分 |
|
47 |
不按规定按时足额为劳动者投保的 |
5 |
|
纳税 |
48 |
不照章纳税,有偷税漏税行为的 |
10 |
银行信贷 |
49 |
编造虚假材料,骗取银行贷款的 |
10 |
50 |
不履行借贷合同,逾期未还贷款的 |
5 |
|
其他 |
51 |
发布虚假信息,情节严重的 |
10 |
52 |
伪造检测数据,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 |
10 |
|
53 |
不及时建立、收集工程文件资料,采取事后补填、补签文件资料的或工程档案日常管理工作没有纳入项目管理中的,没有进行日常归档的 |
2 |
附件3:
全国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网上申报流程
为方便企业顺利完成网上申报工作,请按照以下流程操作:
一、登录中国建筑业协会会员管理系统(http://60.205.82.208:9002/),点击“信用评价”。
二、进入信用评价申报系统后,点击“填报说明”图标并认真阅读填报说明。
三、登录申报系统后,需认真详实填写《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申请表》,经确认无误后,点击“保存”按钮。
四、点击“提交”按钮前,可对保存的数据进行修改。如点击“提交”按钮,则系统默认完成网上申报,将禁止修改申报数据。
五、确认申请表填写完整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完成网上申报。
六、提交申请表后,点击“打印”按钮,打印申请表。
附件4:
建 筑 业 企 业 信 用 评 价
申 请 表
申请单位(章):
填 表 日 期: 年 月 日
中国建筑业协会制
承 诺 书
本单位自愿申请参加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的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
本单位承诺,在申请本信用评价中所提交的资料和数据全部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和原件内容一致,并对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
本单位经自评后认为可以申报如下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
□AAA级 □AA级 □A级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一、企业基本情况
(一)工商注册等情况
企业名称 (中、英文) |
|
||
注册地址 |
|
||
经营地址 |
|
||
成立时间 |
|
网 址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 |
|
身份证号 |
|
联 系 人 |
|
职 务 |
|
联系电话 |
|
传 真 |
|
邮政编码 |
|
电子邮箱 |
|
(二)资质及认证情况
企业资质 类别、等级 发证时间 |
证书编号: |
发证时间: |
|
|
|||
|
|||
|
|||
|
|||
安全生产 许可证 |
□已取得 证书编号: □未取得 原 因: |
||
体系认证 |
已取得 □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
||
其他体系认证 |
|
(三)人力资源情况(单位:人)
指 标 |
年 |
年 |
年 |
年末在册人员 其中:管理人员 |
|
|
|
工程技术人员 其中:高级职称 中级职称 |
|
|
|
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
|
|
|
本科学历 |
|
|
|
大专学历 |
|
|
|
大专以下学历 |
|
|
|
注册建造师 其中:一级 二级 |
|
|
|
(四)财务、生产经营情况(单位:万元)
指 标 |
年 |
年 |
年 |
注册资本 |
|
|
|
资产总额 |
|
|
|
负债 |
|
|
|
净资产 |
|
|
|
工程结算收入 |
|
|
|
企业总产值 |
|
|
|
建筑业总产值 |
|
|
|
建筑业增加值 |
|
|
|
净利润 |
|
|
|
职工教育经费 |
|
|
|
科技研发经费 |
|
|
|
(五)质量安全情况
指 标 |
年 |
年 |
年 |
竣工工程项目个数 其中:验收合格率 |
|
|
|
质量安全事故 死亡 重伤 经济损失 |
级 次 人 人 万元 |
级 次 人 人 万元 |
级 次 人 人 万元 |
(六)银行信用情况
指 标 |
年 |
年 |
年 |
有无逾期贷款 |
□有 □无 |
□有 □无 |
□有 □无 |
逾期未还贷款金额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逾期时间 |
天 |
天 |
天 |
有无因企业违约造成开立保函的银行赔付 |
□有 □无 |
□有 □无 |
□有 □无 |
赔付金额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七)技术创新成果
类 型 |
成果名称 |
成果编号 |
颁发(布)时间 |
颁发(布)单位 |
科技进步奖 |
|
|
|
|
|
|
|
|
|
工 法 |
|
|
|
|
|
|
|
|
|
参与制定标准 |
|
|
|
|
|
|
|
|
注:1、本表填报企业申请年度前三年的有关数据;
2、企业类型按工商营业执照内容填写;
3、如有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违约等情况,请另附材料详细说明。
二、主要工程业绩
序
号 |
工程名称 |
建 设
单 位 |
技术
指标 |
合同价
(万元) |
结算价
(万元) |
开、竣
工日期 |
质量评定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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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填报企业申报年度前一年至申报时竣工和在建的主要工程业绩;
2、技术指标是指高度、长度、跨度、面积、装机容量等指标。
三、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情况
序号 |
工程名称 |
建设单位 |
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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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填报企业申报年度前一年至申报时竣工和在建主要工程的建筑施工
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情况和文明工地评价情况。
四、企业信用记录
(一)政府部门和社会中介组织评定的信用等级
信用等级名称 |
证书编号 |
评定时间 |
评定有效期 |
评定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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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和仲裁记录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原 因 |
起诉(提请仲裁)时间 |
标的额 |
目前解决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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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良行为记录
违规事项 |
发生时间 |
处理时间 |
处理结果 |
处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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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获奖记录
获奖名称 |
获奖内容 |
获奖时间 |
颁奖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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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填报企业申报年度前三年的各种信用记录。
2、政府部门和社会中介组织评定的信用等级包括工商、税务、质检、海关、银行以及其他组织评定的信用等级。
五、行业协会推荐(审定)意见
市 级 建 筑 业 协 会 推 荐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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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省级(有关行业、解放军)建筑 业(建设)协会、有关单位推荐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中 国 建 筑 业 协 会 审 定 意 见 |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